藏品拍賣未能成交 收藏者欲討回服務費被駁回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6-02-17]
曾有買家開價20-30萬元的畫作,被某藝術品公司定出180萬元的高額售價,但必須先支付1.8萬元服務費,才能由該公司為其操辦拍賣交易,但拍賣最終未成,收藏者起訴討回服務費,卻因證據(jù)不足而敗訴。
【案情回放】
市民陳先生收藏有一幅著名畫家史國良先生的畫作,想要出售,有買家向他提出以人民幣20至30萬的價格購買,但是他對于藏品的價格總是心里沒底,于是通過網(wǎng)絡向被告藝術品公司咨詢。該公司提出要陳先生帶著藏品面談,待陳先生到場,該公司員工查看畫作之后告知陳先生,史國良的作品市場價高昂。陳先生心動了,將售價定為180萬元,并與被告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書》,委托被告進行藏品的交易。被告公司按照評估價格的1%收取了陳先生服務費1.8萬元。然而讓陳先生感到不滿的是,被告收款之后,只是組織陳先生參加了一場小規(guī)模、非正規(guī)的拍賣活動,最終藏品也未能成交。陳先生認為被告公司虛高了涉案畫作價格以收取高額服務費,提供的服務流于形式、成本極低(如公司網(wǎng)站的展覽展示、拍賣會規(guī)模極小等),故憤而起訴到法院。
被告公司辯稱,涉案畫作的拍賣保留價180萬元,是陳先生自己確定的。與陳先生簽訂的合同中,載明的服務內(nèi)容包括參加拍賣、藏品展示展覽、設計制作藏品圖錄、網(wǎng)站宣傳推廣、客戶推薦交易、藏品交流服務等,公司在約定期限內(nèi)已經(jīng)全部完成,因此陳先生要求返還服務費沒有根據(jù),請求法院駁回。
【以案說法】
該合同雖然全面細致,但對于被告公司所提供服務的規(guī)模、效果等并未約定相應標準,而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服務也很難說明顯不合常理,所以無法據(jù)此認定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藏品180萬元的拍賣保留價,合同中載明是原告陳先生確定,并由陳先生在附件中予以確認,陳先生認為被告公司虛高了藏品價格,卻無法提供任何證據(jù),所以法院對他的說法難以采納。
鑒于以上理由,法院駁回了陳先生要求返還1.8萬元服務費的訴請。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務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五條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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