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淮安市民汪氏六兄妹為了祖宅拆遷時從地下挖出的數(shù)萬枚銅元的所有權,與淮安市博物館打起了官司。今年9月19日,這起我省首例私人通過法律程序向博物館追討地下文物所有權的案件終于有了初步結果。經(jīng)過一年多的謹慎審理,淮安市清河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淮安市博物館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原告汪氏六兄妹古錢幣兩箱。然而,此案并未就此塵埃落定,目前該市博物館已向淮安市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這起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一審法院為什么會作出上述判決?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的原則,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記者圍繞一系列問題進行了采訪。
案件回放
祖宅拆遷挖出大量古錢幣
六兄妹狀告市博物館想討回古幣
汪秉誠、汪秉正、汪秉仁、汪衛(wèi)東、汪衛(wèi)國、汪秉惠等兄妹六人的祖輩住在淮安市區(qū)原東長街306號的房屋中。2007年4月,該地塊被列入拆遷范圍后,汪氏兄妹曾向拆遷項目部及當?shù)鼐游瘯从?,其宅基下有祖父埋藏的古錢幣若干。在拆遷期間,汪氏兄妹與拆遷部門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2009年9月27日晚,拆遷辦工作人員與汪秉仁的妻子在其他地點商談有關拆遷事項時,祖宅被相關單位拆除。2009年10月13日,拆遷人員發(fā)現(xiàn)了汪家祖宅地下埋藏的古錢幣,現(xiàn)場有市民拾撿和哄搶,剩余古錢幣被市博物館派人挖掘、清理、收藏。被挖掘出來的古錢幣為機制銅元,為清代晚期至民國期間錢幣。經(jīng)江蘇省文物局委托淮安市文物局進行鑒定,這些錢幣屬一般可移動文物,具有一定的歷史和文化價值。
此事經(jīng)媒體報道后,汪氏六兄妹向淮安市博物館索要這批古錢幣,遭到拒絕。2010年4月,汪氏六兄妹將市博物館告上法庭。
庭審交鋒
挖出的錢幣歸國家還是歸個人
法院一審判決博物館應將錢幣返還
●原告:銅錢是抗戰(zhàn)時期祖父舉家避難時埋藏的,還有相關證人
●被告:無法證實古錢幣是誰埋的,地下遺存文物應屬于國家
一審開庭時,原告汪氏兄妹表示,抗戰(zhàn)期間,日軍侵略淮陰城時,他們的祖父帶領全家避居鄉(xiāng)村,并吩咐雇員將家中數(shù)量可觀、不便攜帶的銅錢埋藏于宅中。當原告祖父重返淮陰城時,雇員已下落不明,銅錢埋藏在哪里也就成了一個謎。他們還提供了相關證人以及拆遷單位、居委會的書面證明。
被告淮安市博物館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實古錢幣就是汪家所埋。這批文物的發(fā)現(xiàn)和出土過程說明,銅錢早已不被任何人占有和控制,屬于地下遺存的文物,應當屬于國家所有。無論當初是否系原告祖父所埋,原告都已失去所有權。
庭審現(xiàn)場,原被告各執(zhí)一詞,雙方都拒絕調解。有趣的是,雙方都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為重要依據(jù)。原告律師稱,綜合現(xiàn)有證據(jù),原告是古錢幣的所有人,祖?zhèn)魑奈锼袡嗍芊杀Wo。而被告律師稱,無法證明銅錢為原告合法所有,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
今年9月19日,淮安市清河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淮安市博物館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原告汪秉誠、汪秉正、汪秉仁、汪衛(wèi)東、汪衛(wèi)國、汪秉惠古錢幣兩箱。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市博物館負擔。其間,此案專門上報江蘇省高級法院進行研究。
各方聲音
法官
“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歸國家’”
是我省首例私人向博物館追討地下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在這起案件中,地下出土的文物古錢幣卻最終被判給了汪氏兄妹,這是為什么呢?
該案主審法官、淮安清河區(qū)法院政治部主任黃波告訴記者,這起案件在省內沒有先例,因此,他們在審理時相當慎重。黃波表示,之所以一審判決博物館敗訴,主要有三點原因。首先,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法官確信,該批古錢幣應當為汪家祖輩所遺留。從位置上判斷,該批古錢幣系從汪家宅基附近挖出,而汪家祖輩即居住在該處,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其次,汪氏兄妹曾數(shù)次向有關單位反映其宅基下埋有古錢幣的事實;最后,現(xiàn)場出土古錢幣后,只有汪家出面主張權利,附近居民或其他人沒有出面主張權利。
“這起案件,需要結合主觀和客觀多方面的證據(jù),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歸國家’?!秉S波說,雖然《文物法》規(guī)定中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均屬國家所有,“但有個前提,文物必須是無主文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fā)現(xiàn)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jù)現(xiàn)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zhèn)魑奈?,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可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本案中所涉的古錢幣屬汪家祖父所埋,屬有主文物,汪家后人可以合法占有。
那么,此案的判決是否會對文物保護工作產(chǎn)生負面影響呢?黃波認為,此案判決不會產(chǎn)生負面影響,“如果有人主張文物歸其個人所有,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要拿出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在此案中,原告汪氏兄妹所舉的證據(jù)處于優(yōu)勢,而且可以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jù)鏈,使法官確信文物屬于汪家。“不過,這種證據(jù)具有高度概然性,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專家
“判決體現(xiàn)了法律對私有財產(chǎn)的尊重和保護”
但有律師認為原告口口相傳的證據(jù)不充分
“這起案件的判決很好地體現(xiàn)了法律對私有財產(chǎn)的尊重和保護,公權力不得任意侵犯私人權利?!被搓帋煼秾W院法學院院長、江蘇知緣律師事務所律師季秀平認為,汪氏兄妹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這批銅錢為其祖上所埋,一審判決的說理、裁判依據(jù)很清楚,沒有任何問題。作為當時流通貨幣的銅錢允許私人持有,即使成為文物以后,也屬于可以私人持有的文物,并非無主文物或私人不能持有的文物。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批古錢幣并不屬于汪氏兄妹繼承的遺產(chǎn),而是汪家后人的共有財產(chǎn),這是有區(qū)別的。
江蘇唯衡律師事務所的陳志剛律師則認為,證明祖?zhèn)魑奈锊荒芸靠诳谙鄠鳎且兄苯拥淖C據(jù),現(xiàn)在原告的證據(jù)還不夠充分。祖?zhèn)魑奈飩鞯降叵抡也恢?,這在邏輯上沒有說服力?!段奈锓ā返谖鍡l規(guī)定,地下文物屬國家,出土文物歸國家,這兩條這批銅錢恰恰都是符合的。
省中高級干部學法講師團成員、省文物局法規(guī)處(執(zhí)法督察處)處長張農(nóng)表示,此案的意義不僅在于這批銅錢的歸屬,更重要的是,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的原則,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換言之,地下文物有沒有可能不歸國家所有?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判決結果如何,此案對推動文物保護法制進程很有價值,對全國的同類案例都具有示范意義。
博物館
“擔憂今后誰家發(fā)現(xiàn)了文物就歸誰”
已就一審判決向淮安市中級法院上訴
淮安市博物館負責人婉拒了記者的采訪要求,他表示,市博物館目前已就一審判決向淮安市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而此前,他們已將此案情況上報了上級部門。
一位文物工作人員私下向記者表示,這批銅錢的經(jīng)濟價值并不高,但該案涉及的根本問題是文物的權屬,意義格外重大,因為一直以來,地下出土的文物都是屬于國家的?!安┪镳^可能擔憂,今后,如果誰家地下發(fā)現(xiàn)了近代文物就歸誰,那么,博物館里的文物都要被私人搬走了。因此,博物館沒有絲毫的妥協(xié)余地,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問題”。
原告
“古錢幣雖然判給了我們,但一些主張沒有達到”
沒有見過封存的古錢幣,數(shù)量也難以弄清
本案原告之一的汪秉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起官司打了近兩年時間,一審判決讓他欣慰。他說,不能籠統(tǒng)地認為“地下的文物都是國家的”,當時他們舉證充分,“連我祖父1921年的戶籍證明我們都拿出來了。因此,判決結果值得肯定”。
“古錢幣雖然判給了我們,但是仍有一些主張沒有達到?!蓖舯\表示,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判決書上注明“本案涉案錢幣已經(jīng)初步清洗后被博物館全部集中存放入兩只紙箱內(未裝滿,箱子尺寸約為56厘米×50厘米×65厘米和58厘米×50厘米×67厘米)”,法院對上述兩只紙箱予以現(xiàn)場封存。
“但是我們全家人都沒有看到過這批錢幣,也沒有看到過封存錢幣的紙箱。而當時現(xiàn)場挖出來很多銅錢,連泥帶錢裝了13口袋,我們都有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在卻只說兩箱?!?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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